「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澳門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發出對修訂”《核數 師通則》及《會計師通則》的方向文本”諮詢意見稿後,在過去數月,不斷聽到有關 通則修改的消息。四月份,本會與澳門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主席容光亮、委 員容志聰、黎恆宣、張佩萍及張少東透過會議,對於修訂《通則》最重要部份,包 括執業及非執業的名稱,取得專業及執業資格的安排等方面,大家互相交換意見及 作出深入討論,提出了不少建議。

  日後澳門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將會發出第二次諮詢意見稿,希望各位會員同 業,踴躍抒發己見,為會計專業的未來,提供更多意見,對會計界的發展作出我們 的貢獻。

  祝大家有更美好的將來!!!!

副理事長 陸彩賢


  踏入下半年會計界有兩項重要活動希望大家能踴躍參與。第一項活動將於九月 十七日由澳門會計專業聯會承辦的「2010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會計師行業交流研討 會」。地點是澳門漁人碼頭會議展覽中心會議廳。會議時間由早上九時至下午五時 半。並於晚上設有晚宴,以便大家聯歡及交流。

  是次會議以「經濟轉型與會計師的社會貢獻」為主題,將探討面對經濟轉型, 會計師業務市場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及肩負的社會責任。另外設有三個專題:(1)“國 際會計網路的建設與會計行業的發展”; (2)“會計師事務所非審計業務的拓展與監 管”; (3)“如何推動職業準則(審計準則、職業道德準則)在中小事務所的實施”。

  本會將負責發表主題演講,希望能得到大家出席支持。有關報名詳情將於稍後 通知。

  第二項活動將於十一月八日至十一日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的「第18屆世界會 計師大會」。其主題為「會計師:持續創造價值」。這是一個四年一度全球會計界最 大盛事。大家可借此機會分享來自業界精英的最新資訊、創新意念和交換國際性和 地區性最新消息。澳門會計專業聯會將組團參加同時亦得到經濟財政司司長贊助部 份費用。名額有限,有興趣之會員,希望能及早報名參加。

副理事長 鄭堅立


活動報告:

4 月16 日
新一屆理監事拜訪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

4 月26 日
理事崔滿枝出席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六十周年會慶酒會。

4 月28 日
與澳門大學及澳洲會計師公會聯合舉辦「港澳審計準則之發展與前瞻」研討會, 澳 洲會計師公會前會長陳記煊與本會理事長陸丹青分別擔任主講嘉賓。

5 月6 日
理事長陸丹青及理事崔滿枝出席了深圳注冊會計師協會舉辦的「AICPA / NASBA 及兩岸五地會計師專業團體交流研討會」。

5 月14 日
舉辦MS WORD 應用工作坊, 由徐錦榮理事主講。

5 月14 日
理事長陸丹青及副理事長鄭堅立出席了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所舉辦的《聘 用外地僱員法》講解會暨晚宴。

5 月17 日至24 日
創會會長李煥德、會員劉活群、Fernando Jose Tomas de Freitas 出席了由財政局主
辦的「歐盟與澳門在法律範疇合作項目」 - 「歐盟稅制」研討會。

6 月5 日
會員及家屬參觀澳門科學館, 結束後於法國拉丁區餐廳聚餐。


附 錄

(資料來源: 財政局)

二零一零年
七月份之稅務責任
至十日
印花稅 繳納上月份煙草廣告及煙草商業資訊,以及放置在格蘭披治大賽車跑道之廣告印花稅。(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佈第17/88/M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b項及第24/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
印花稅 繳納上月份煙草廣告及煙草商業資訊,以及放置在格蘭披治大賽車跑道之廣告印花稅。(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佈第17/88/M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b項及第24/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
職業稅 僱主應透過非經常性收入之M/B式憑單,把上季(四,五及六月) 從僱員或散工薪酬內所代扣之稅款,繳予財政局、氹仔接待中心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收納處。(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
  獨資商號的東主應把上季(四,五及六月) 從本身工作報酬名義入賬的款項內扣除之職業稅,繳予財政局、氹仔接待中心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收納處。(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 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獲批准選擇預先繳納制度的僱主,須透過非經常性收入之M/B式憑單,向財政局、氹仔接待中心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收納處繳納經財政局局長批准所預定之稅款。(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 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根據第24/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扣減應繳稅額百分之二十 五,豁免額訂定為$120,000.00)
全 月
旅遊稅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 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第19/96/M 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24/2009 號法律第十五條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本年度之旅遊稅)
房屋稅 繳納房屋稅。(第19/78/M號法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機動車輛稅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 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 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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