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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註冊會計師公會會章
第 一 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註冊會計師公會”,葡文為”ASSOCIACAO DE CONTABILISTAS
REGISTADOS DE MACAU”,英文為”MACAU SOCIE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第 二 條
本會設於澳門荷蘭園高甸玉街二號三樓M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址於別處 。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如下:
a) 聯繫會計師行業的所有專業人士在法律上容許的範圍之內,代表他們及維護有關之利益,包括技術上,文化上,道義上,總體上所以專業性質的利益;
b) 為推行其宗旨可與其他同類型之公會或類似性質之公會一起舉辦專業進 修課程,推動學習,
舉行會議或專題討論或舉辦其他培訓性質的活動,總體 來講進行一切為履行其宗旨所需之活動。

第 二 章
會 員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第 四 條
4.1 所有按照本澳現行法律規定註冊及有興趣,以任何形式推動本會宗旨之註冊會計師可申請成為會員。
4.2 有興趣從事會計專業而非註冊會計師者,可申請成為準會員 。
第 五 條
申請入會須先填妥有關表格,并由申請人署名,批准與否將由理事會決定。
第 六 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a) 出席會員大會及有投票權。
b)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c)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d) 對本會之活動可作出建議。
e) 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準會員有以下權利:
a)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b) 對本會之活動可作出建議。
c) 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 七 條
會員的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并履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及內部規章所訂定 之規則;
b) 盡其所能竭力為本會之發展及聲譽作出貢獻;
c) 準時繳交 年會費。

第 三 章
紀 律 處 分
第 八 條
凡違反本會章程或行為有損本會聲譽之會員將按理事會的決議受到以下處置:
a) 警告;
b) 書面譴責;
c) 取消會籍。

第 四 章
領 導 機 構 - 會 員 大 會
第 九 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機關,由所有可行使其會務權利之會員組成,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召集通知書應於最少八天前發出。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組成。成員在會員大會中由本會會員中選出,
其任期每屆為兩年。
主要領導職位,如非經會員大會特別會議通過,不得連任超過三屆。
第 十 條
會員大會舉行特別會議需經理事會召集。
第 十一 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為:
a) 通過及修改會章和本會內部規章;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c) 定出本會運作之指引;
d) 對本會資產的運用分配,作出決定;
e)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報及年結帳目。

第 五 章
理 事 會
第 十二 條
理事會由一個五至二十一人的基數所組成,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可一次 或多次再被選。
第 十三 條
理事會成員之間互選一位理事長及一位或多位副理事長。 理事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第 十四 條
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或多次平常會議,及每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兩名成員之要求時,舉行特別會議。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權限為:
a) 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所有決議;
b) 草擬及向會員大會建議本會規章有關之修改及以便會員大會核准;
c) 管理會務及提交工作報告;
d) 成立工作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委員會以推行有需要的項目及委任顧問;
e) 執行本章程或在所載本會規章內所載的規定;
f) 按納新會員;
g) 按本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 六 章
監 事 會
第 十六 條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可一次或多次再被選。
主要領導職位,如非經會員大會特別會議通過,不得連任超過三屆。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成員之間互選一位監事長。
第 十 八 條
監事會之職責為:
a) 監督理事會所有行政工作;
b) 定期檢查帳本及帳冊紀錄及有關之輔助文件;
c) 對理事會之年報及年結帳目發表意見。

第 七 章
財 政 管 理
第 十九 條
本會收益如下:
a) 會員之入會費及其他捐助;
b) 給與本會之任何捐贈或津貼。
第 二 十 條
理事會以本會之名義,可以開立銀行帳戶,在至少有兩名理事會之成員簽名下可以動用該等戶口。

第 八 章
最 後 及 臨 時 規 定
第 二 十 一 條
如果本會解散,將由會員大會決定如何處置本會之財產。
第 二十二 條
在各領導機構,成員尚未被選出之前,將先由創會會員組成一個領導委員會,該委員會據有所有法定權力和據有按本會章程授與理事會之所有權力及有權限召開第一次全體大會,
以進行有關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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